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生志愿者的积极作用,促进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更加规范、有序、健康地发展,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,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《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学生志愿者是指由基金会组织招募,接受基金会管理,志愿从事义务社会服务事业的湖南大学在校学生。
第二章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
1、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都可自愿申请加入基金会志愿者:
1)自愿参加湖南大学学生志愿者服务;
2)政治思想进步,道德品质优秀,健康状况良好;
3)专业思想稳定,学习成绩优良,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一般应位于班级前60%;
4)具有一定的课余时间,能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服务工作;
5)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,具备志愿服务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。
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
1、志愿者的权利
1)了解基金会志愿者政策;
2)获得必要的工作保障;
3)参加湖南大学学生志愿者评比表彰;
4)申请退出志愿服务。
2、志愿者的义务
1)遵守基金会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;
2)完成基金会提出的相应的培训;
3)服从基金会的指挥和调配,认真完成志愿服务岗位任务;
第四章 志愿者的招募
1、原则:志愿者的选拔面向在校学生,遵循自愿、公开的原则。
2、基金会综合部汇总志愿服务岗位需求,并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招聘信息,接受本人自愿报名和各学院或职能部门推荐人选。
3、本人向基金会提交申请表后,基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。审核通过后,将由基金会进行志愿者面试,面试合格可办理登记手续;
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
1、基金会负责志愿者的日常管理,根据志愿服务岗位的需求,对志愿者进行专业培训,培训所应掌握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。
2、根据志愿者任务完成质量、参加培训等情况,每年末对志愿者考核一次,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三级。
3、对于表现优秀、做事认真的志愿者可进行精神奖励或提供一定的劳动补助。对于表现较差的,没有完成指定任务或多次不参加培训活动的学生志愿者,将提出批评教育,并记入综合考核;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志愿者,将不再予以聘任。
第六章 附则
本办法由湖南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。